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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軟體或免費軟體是不是都可以自由利用?

作者:章忠信
061◎網路上的「共享軟體(share ware)」或「免費軟體(free ware)」是不是都可以自由利用?

不是。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網路上的軟體屬於著作權法中的電腦程式著作,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如果沒有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使用。「共享軟體(share ware)」或「免費軟體(free ware)」放在網路上供人下載利用,仍應依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利用範圍加以利用。例如「共享軟體(share ware)」會有利用時間或方法的限制,使用人必須遵守;即使是「免費軟體(free ware)」,應也祇是可以供使用者個人免費使用,而使用者並不可以將其拷貝於光碟,轉而出售牟利。總之,網路上的「共享軟體(share ware)」或「免費軟體(free ware)」並不是都可以自由利用,仍應在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利用的範圍加以利用,不在其明示的利用範圍內之行為,都有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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