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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著作之侵害?

作者:章忠信
127◎我在編輯一個飯店網站,其中飯店的名稱、地址、電話等三樣資訊是從某旅遊書編輯下來的,編輯順序和書刊的編輯順序一樣,這樣有觸犯著作權法嗎?

著作權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請注意這一條文所用的「具有創作性者」,亦即不是所有資料的編輯都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必須是資料的「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才可受著作權保護。換句話說,著作權僅保護創作性而不保護辛勤原則(sweat of brow),亦即沒有最起碼的人類精神智慧之投入,縱使花費龐大的勞力、物力與時間,仍不能受著作權保護。例如電話號碼簿,其僅依固定之姓氏或地區排列,任何擁有該項資料之人所排列之結果均大同小異,縱使花很多力氣去蒐集,但因無創作性,無法受著作權保護。如果書籍上飯店的名稱、地址、電話等三樣資訊在「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就可以受著作權保護,反之,即使資料蒐集得很辛苦,但「選擇及編排不具有創作性者」,仍不能受著作權保護,至於利用者有沒有違反其他法律,例如公平交易法,則是另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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