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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利用「觀念」未利用「表達」是否構成侵害?

作者:章忠信
129◎金融資訊公司想就一本專門探討股價評估方法之書籍撰寫成一軟體程式以為公司商品賣點之一,該著作股價評估方法計有五章,公司就其中二章進行撰寫,又該著作有百分之八十係屬教科書上之評估方法,另百分之二十可能係該著作人參考他人著作衍生出來之觀念,則可否直接依該書的表達撰寫程式?

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亦即著作權法保護「表達」而不保護表達所含的「方法」或「觀念」。因此,不可直接就該書之「表達」進行程式撰寫,反之,如果僅就他人著作所敘述的股價評估「方法」或「觀念」另行設計軟體程式,而非重製或改作該著作「表達」部分,依上開規定並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問題在於必須確定僅是利用「方法」或「觀念」,未利用到「表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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