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字典新編英漢字典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作者:章忠信
138◎出版公司依自行制定之體例,將四本國內著名英漢字典內容重新彙整,例句稍作修改,並加上少數自行查證更正的內容,編撰為公司所有之新編英漢字典,此舉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著作權法是否有規定多少百分比以上的相似度即為抄襲?
著作權法第七條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字典是一種編輯著作,保護的是對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那一部分,而不是所選擇或編排的「資料」。「資料」可能是受保護的著作,如例句,也可能是不受保護的標的,如通用的名詞、片語。依四本英漢字典內容以自行制定之體例重新「選擇及編排」且「具有創作性者」,得獨立成為另一新編輯著作而受保護。要確定的是所選用他人的部分確是祇有「通用的名詞、片語」,而不包括其他。換個角度言,字典的表達形式極有限,先發行的字典不能禁止其他人再編字典,而後發行的字典參考先發行的字典看似取巧,但先發行的字典所辛苦蒐集「通用的名詞、片語」,原本即不受著作權保護,自然不能壟斷,而後發行的字典如不能在「通用的名詞、片語」方面有所增加與更正,又不能有自己「具有創作性」的「選擇及編排」,恐怕也是白費工夫。
「抄襲」行為大部分情形在著作權法中應稱為「重製」,依第二十二條規定係屬於著作人之著作財產權之一種。而「重製」行為,包括全部或部分重製。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雖對於「重製」定義為「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但到底甚麼樣的情形構成抄襲或重製,屬於事實問題,法律無法明定,應依個別之事實認定,如果有爭議,應由法院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