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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院是否有權取回觀眾偷拍的錄影帶?

作者:章忠信
153◎在劇院演出當中已聲明不准攝影,但發現有觀眾偷拍V8,劇院是否有權取回偷拍者的錄影帶,抑或該如何處置?是否有任何法律可以保護演出團體?

觀眾於劇院觀賞演出時,以自己之照相機或錄音、錄影機拍攝錄音,固屬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重製」之行為,惟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其以自己之照相機或錄音、錄影機重製表演片段,專供自己欣賞,似屬著作權法中之合理使用行為,非法所禁止。惟一般劇院為避免拍攝者藉此拍攝行為作個人或家庭以外之使用,或營利性質之重製,或拍攝行為將影響演出環境與氣氛,妨礙其他參觀者之觀賞,甚至不確定是否正在對外直播,仍可於入場券及入口標示禁止觀眾現場拍攝錄音等,此為觀眾與劇院之民法上之契約,對於違反者得予要求禁止及排除之行為。故劇院應有權取回偷拍者之錄音、錄影帶及底片,以保護權益。當然,如果觀眾將所錄得的演出製成VCD發送給他人,上網,甚至進行現場直播、不問有無營利,均構成侵害表演的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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