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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代理商之權限如何?

作者:章忠信
888◎取得香港唱片公司所擁有出版之卡拉OK版LD之台灣獨家代理銷售權,因該些LD以前均由某些公司自香港進口於本地唱片行出售,或經由部份國內唱片公司發行,該LD之台灣代理商對於原已流入市面卡啦OK之LD在營業場所使用之行為可否加以禁止?
本案可分兩方面分析。一是取得卡拉OK版LD之台灣獨家代理銷售權是否僅限於銷售LD,有無包括公開上映之權利?二是其他國內唱片公司發行的權利又是如何?若僅是取得卡拉OK版LD之台灣獨家代理銷售權,祇能對於未經授權而進口卡拉OK版LD之廠商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主張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權利,無法禁止其他經授權之國內唱片公司在台發行其他非LD之產品。對於原已流入市面的正版卡啦OK之LD在營業場所使用,不涉及重製或輸入行為,屬於公開上映之行為,必須取得公開上映權之被授權人才可以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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