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比賽被檢舉抄襲爭議?
作者:章忠信
224◎舞蹈比賽第一名遭人檢舉抄襲,被檢舉人主張所演出劇目為其老師赴大陸所習之舞碼,曾經大陸舞蹈學院提出可做非營利演出之授權,此劇目為該校老師之編創,但為該校之公開教材,則其是否合法?又舞蹈為一連串的舞蹈元素動作組合,如何定義抄襲?
一、著作權法無所謂「抄襲」,祇有就「重製」與「改作」為定義,(「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並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有「重製」與「改作」之權。至於如何會構成「重製」或「改作」,則屬事實認定問題,法律無法明文規定,應由舞蹈專家或法院認定。不過,要強調的是,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至於風格本身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因此,演出他人所編的舞碼,固應經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可,至於演出同一族群相同風格而非他人所創作之舞蹈,則無著作權侵害問題。例如演出他人所編的某一雅美族傳統舞蹈「歡慶豐收舞」,固應經著作權人同意,但如演出具雅美族傳統風格之舞蹈,但非他人所編的「歡慶豐收舞」,則僅風格相同為雅美族傳統舞蹈,並不會侵害他人著作權,祇是其究為同一著作或僅是風格相同,應由舞蹈專家或法院認定。
二、大陸人士之著作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原則上亦得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保護,包括其歸屬、保障範圍、期間與是否侵害,亦均應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認定之。由於授權之人應是著作財產權人,大陸舞蹈學院可否代編舞之老師出具授權書,亦應視著作財產權人究為何人而定。
三、舞蹈比賽是否可演出他人舞碼、是否應提出授權文件,如須提出,應於何時提出何時出具之授權文件,均應依比賽規則定之。至於是否業經授權,係屬事實問題,應於有爭議時舉證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