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出租店的著作權問題?
作者:章忠信
232◎坊間漫畫出租店充斥,都是未經漫畫家同意就將所購買的一本漫畫多次出租牟利,顯然侵害漫畫家的著作權,為何有此不合理現象?
雖然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但第六十條第一項又規定:「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此為國際著作權法制所承認之「第一次銷售原則」或「耗盡原則」,非我國所獨有,亦即著作財產權人於將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首次出售或移轉所有權後,對於該原件或重製物之出租權即已耗盡,不得再行主張出租權或禁止其散布,其立法目的在於平衡著作財產權人與物權所有人間之權益,因此,合法漫畫之重製物一旦經出售,該漫畫之所有人即得自行出租,蓋著作重製物未經出售或移轉所有權時,著作權人之權利應受保護,惟該重製物一旦出售或移轉所有權,該著作物之買受人或受讓人則應優先於著作權人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