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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買斷為著作財產權之讓與或授權?

作者:章忠信
234◎契約前文載明為「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契約書」,但契約內容中提到「將著作之著作權轉讓給XX工作室所有」、「XX工作室享有修訂及發行權,重製及再版權利」、「原著作人不得利用著作之全部或一部,以自己或他人名義編印與該著作類似之著作」。請問該契約究竟為著作財產權之讓與或授權?若除以上所述之外,契約中還提及「該著作為買斷」,則為著作財產權之讓與或授權?

此似非著作權法之問題,而係契約問題。當契約內文與標題發生矛盾,似僅能探求當事人真意判斷之,或由法院依全案相關證據事實定之。契約標題固可作為參考,通常還是以契約內文較為準確。當然如果約定不明,依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應視為未授權或未讓與,以保護著作財產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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