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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構成侵犯名人肖像權?

作者:章忠信
258◎將政治人物或明星等公眾人物之肖像以漫畫形式表現後作成電子賀卡,於網路上供人免費或有償使用,是否構成侵犯名人肖像權?或可成立新創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

將政治人物或明星等公眾人物之肖像以漫畫形式表現,應可成為獨立之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從而可於網路上供人免費或有償使用,由於是公眾人物之肖像,除非是惡意詆毀,通常不致於構成侵犯其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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