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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是否為抄襲作品?

作者:章忠信
265◎本雜誌以新書介紹方式刊登一篇甲小姐執筆,對某作家的一本書加以介紹的文章,稿費並已發出,日前卻在另一更早之期刊專欄中發現乙先生所發表之與甲小姐百分之九十相似的文章,請問甲小姐是否為抄襲乙先生作品?甲小姐並未在文章後註明參考乙先生資料,請問此一行為是否有著作權侵害?

所謂「抄襲」是一般通用語,在著作權法上並無「抄襲」之字眼,祇有全部或部分重製及改作。「重製」是指「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改作」則「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不同著作間是否有「重製」或「改作」之情形,包括何人「重製」或「改作」何人之著作,均屬於事實認定問題,須由雙方舉證證明何人完成在前,其間有無相同或相似之處,有無「重製」或「改作」之事實等,如無法釐清,祇能訴諸法院了。就雜誌社而言,可先將所發現相同或近似之文章送請投稿人說明,並註明如無法提出說明將追償所領稿費,刊登向讀者道歉啟事,並永不再錄用其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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