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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報於其網頁聲明非經授權不得轉載是否有理?

作者:章忠信
285◎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為何許多電子報由於其網頁聲明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其是否祇是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若轉載非社論、非評論的新聞在自己的網站免費供人查詢,是不是就不會觸法?

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第六十一條又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此二條文均是從著作權法之角度思考,認為基於新聞傳播及資訊流通之考量,「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及「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應方便他人利用,但二者因其內容之差異仍有不同之待遇。前者既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目的,不問是廣播電視新聞稿或揭載於新聞紙、雜誌上或網路上之新聞報導,根本不受著作權保護,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後者限於「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因非屬「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祇是基於新聞傳播及資訊流通之考量,在未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時,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亦非得由任何人自由利用。從而,如屬「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即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會因新聞紙、雜誌或電子報之任何註記而受影響,祇是應考量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至於新聞紙、雜誌、電子報或網路上所作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註明,會產生不許任何人轉載、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之效果。又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不會因係免費供他人利用即可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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