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中的「利用」和「使用」有何不同?
作者:章忠信
308◎著作權法下,「利用」和「使用」是否有意要做區分,前者指「著作權權利範圍內的用」、後者指「著作權權利範圍外的用」?如果是這樣,我們對「合理使用」是否用「合理利用」一詞比較好?
著作權法中的「利用」和「使用」應是一樣,就如同英文裡use和 exploitation有何區別呢?不過,看來條文以「利用」得多(49.58.62.63.64),「使用」得少(65),「引用」得更少(52),有時還有既「利用」又「使用」(47.65.69.)。第四十七條第四項:「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其實,「利用」和「使用」應是一樣,「合理利用」一詞似乎比較好,但大家都習慣用「合理使用」一詞,是否有必要一定用「合理利用」,可以思考,但未作修正,似也無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