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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

作者:章忠信
989◎某創作獎報名簡章提到,為擴大藝術教育推廣功效,應徵獲獎作品之著作人應授權主辦單位得非營利性無償使用,並不得對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這是指當他們在使用時,可以不用署名是誰創作的意思嗎?

著作人依著作權法所享有的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所享有之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15)、姓名表示權(§16)及禁止不當修改權(§17)。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得約定不行使。
創作比賽徵稿,在法律上屬於要約,簡章所載之規定對參與競賽者有拘束力,其上記載「不得對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主要在於未來在利用獲獎作品時,得逕為發表、修改或不註明出處,純是為行政作業方便,不必再一一獲得著作人同意,參賽者若有意見,應與主辦單位爭取修改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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