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把報紙報導放在內部區域網路剪報系統供員工查詢?
作者:章忠信
1024◎企業把報紙報導放在內部區域網路電腦剪報系統中供員工查詢使用,會違反著作權法嗎?如果是真的,那不是很多企業都要吃官司了嗎?企業或組織中的同仁不是「正常社交的多數人」而不屬於「公眾」嗎?這種剪報行為和買一份報紙放在LOBBY中給大家看不是一樣嗎?這是不是暫時性重製而不違法?
企業把報紙報導放在內部區域網路電腦剪報系統中供員工查詢使用,會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由於是置入資料庫的重製,應該不是「暫時性重製」,原則上應經過授權始可。
雖然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亦即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此係基於資訊傳播之考量,使新聞報導得被廣泛利用。不過其僅限於「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即新聞學上所稱「六個W一個H」等敘述,即單純的報導何人(who)於何時(when)在何地(where)因何原因(why)如何(how)發生何事(what)及那一件事等,不包括專論報導、評論等。因此,並不是所有的報導都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又縱使引用第六十一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但因為新聞紙、雜誌通常都會註明不許轉載,故可以利用的機會也不多。
新聞媒體通常會將其內容建立數位資料庫,作進一步收費行銷,如果企業都自行作資料庫,新聞媒體的數位資料庫就沒有市場了,所以企業應該透過加入資料庫來獲取資料,而不是將別人的資料下載於內部區域網路電腦剪報系統中供員工查詢使用。試想,如果企業可以這樣作,每個大企業祇要訂一份報紙就可以了,何必訂數十份或數百份報紙,甚至直接從網路下載就行了,也不必訂任何一份報紙,這並非是合於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依此規定,「家庭正常社交之多數人」才不是「公眾」,「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例如公司、同學,同袍,都是公眾,企業或組織中之人都應是「公眾」,因為,如果「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是公眾,那大概祇有黑幫組織不是「正常社交之多數人」,才是公眾了。
不管是不是營利,重製一份在公用硬碟或系統中供大家查詢,是永久性重製,不是暫時性重製,讓公眾接觸,是公開傳輸的行為,且因接觸者多,不必花錢買電子資料庫,不能認為是合理使用。
這與買一份報紙放在LOBBY中給大家看不一樣,因為大家不必到LOBBY看,而且每一個人同時都可以在Intranet上看,不是像報紙同一時間僅能少數人看。
總之,「個人將網路或書報資料剪下來存檔的動作」,若是僅供自己私下使用,或許可以認為是合理使用,但公司替大家作,或個人作供大家使用,就不是合理使用,否則為何要為大家作,讓個人自己作不就結了?所以當然是不一樣。
科技可以讓大家在利用他人著作時很方便,但並不表示在法律上沒有問題;大家都在作的事不一定都合法,得確認一下行為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