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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輯影片畫面做課堂上教學的使用會不會違反著作權法?

作者:章忠信
1028◎教師將原來有二到三小時的錄影帶剪輯五分鐘或是較短時間的影片畫面,做課堂上教學的使用,會不會違反著作權法?如果可以,有多長的時間限制?剪輯過後的影片可否放在非營利的教學網站上使用?

課堂上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或可引用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該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依課程需要,將原來有二到三小時的錄影帶剪輯其中五分鐘或是較短時間的影片畫面,拿來做課堂上教學的使用,應屬合理範圍,不必經過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即使是在合理範圍內之剪輯,但影片放在教學網站上使用,與課堂使用不同,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可以剪輯多長的時間限制,並無確定標準,應依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四款標準認定,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超過合理範圍,未經過授權而利用,會有民事責任,因非屬營利之行為,且非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嚴重之侵害,應尚不致有刑事責任。視聽著作之著作權人要使利用人易於支出費用,避免著作權受侵害,應儘可能提供方便或迅速之授權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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