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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與「讚」

作者:章忠信
102.05.23.完成 102.09.20.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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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來不單獨說一個「幹」字,但我卻天天在按「讚」。

「幹」是個很不雅的字,是ㄧ個「只能做,不能說」或是「不能做,也不能說」的字。所以我從來不說「幹」,也不喜歡子女或學生說「幹」。與人交往,對於「幹」字脫口而出的人,立刻在心中給他畫一個大叉叉。

我明明知道人家的「幹」,早已脫離原本不雅的意涵,它也許僅是古人的「嗟」、「若」、「噫」,或現代人的「嗨」、「well」、「ㄟ」,或是象徵雙方「body body」的言語表示。但我的思維還是停留在原本不雅的意涵中,堅持有所不用、不說與不悅。

做為一個網路重度使用者,我天天在按「讚」,但其實「讚」也不再是它原本正面的意涵。

對提供社群平台服務之經營業者而言,「讚」只是被設計用來引導使用者「貢獻聯結」的手段,從來就不含「讚美」、「同意」的意涵。所以,他們唯一只給使用者一個「讚」的選項,而不給其他選項,其實就是要讓使用者持續「貢獻聯結」。

對使用者而言,「讚」的字面意義是正面的,不是負面的,所以點選時沒有心理負擔,不必有太多考慮。又因為沒有其他選項,「讚」除了原本字面上的「讚美」、「同意」之外,漸漸地就被使用者自然而然地擴大到「閱」、「知道了」、「到此一遊」、「嗨」或是「我在這裡」。

於是,司法實務也發展出判決,在別人幹譙的發言按「讚」,不被認為是助勢幫腔;到敵營網頁按「讚」,不能解讀為背叛;最後,按「讚」被解讀為不具意見表達意涵,所以不受言論自由的憲法層次保護。還好,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後來有一些修正,認為按「讚」如同於各種競選期間在自家院子的草坪上立個小牌(yard sign),支持自己心目中的候選人,可以被認為是一種意見表達,應受言論自由的憲法層次保護。

「幹」的意涵改變,是經過群體互動的發展而去,我迄今仍難以接受;「讚」的真正企圖卻是被一個商業經營者所隱藏,廣大的網路使用者被這項設計圍堵、引導,最後被迫改變,我們就一定要接受嗎?

他的「讚」原本就不是你的「讚」,下次要按「讚」得時候,請再想一想,你真的要為提供社群平台服務之經營業者「貢獻聯結」嗎?

面對時時刻刻不經意的「讚」,我該說甚麼呢?「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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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司法實務上,對於在臉書上按個”讚”到底算不算是言論自由的一種表達,法院已經做出判決。

2009年時,美國維吉尼亞州有六個公務員被他們的辦公室主管Hampton Sheriff B.J. Roberts開除了,因為Roberts在競選公職連任過程中,這六個人竟然跑到對方陣營Jim Adams的臉書上按了個”讚”(英文是like)。這是甚麼意思?Roberts很生氣,所以當Roberts連任成功後,他們就沒頭路了。這六個人到法院控告Roberts,指稱在臉書上按個”讚”是言論自由,Roberts怎可只因為他們到對方陣營Jim Adams的臉書上按了個”讚”,就把他們開除了,這顯然侵害他們在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權利。

起初,聯邦地方法院Raymond Jackson法官於2012年4月判決認定,雖然主管不能僅僅因為員工的個人意見表達而將其開除,每一個公務員都可以用個人公民身分對公共事務表達意見,但在臉書上按個”讚”並不等同於在網路上Po文,或是在臉書上回應,不是意見表達,不涉及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言論自由議題,駁回原告之訴。不過,這六個原告不服而提起上訴。
由三位法官組成的聯邦第四上訴巡迴法院推翻下級法院判決,認定網友在政治競選候選人臉書上按個”讚”,等同於傳達肯定該候選人之信息,願意與其他選民給予支持,如同一般美國人在各種競選期間,會在院子的草坪上立個小牌(yard sign),支持自己心目中的候選人,聯邦最高法院曾判決認定這種草坪立牌是屬於言論自由,所以Roberts不能因這六個公務員到敵對陣營臉書按”讚”,就將其開除。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並沒有限制表達地點,也沒有限制內心情感表達的形式,在候選人臉書上按個”讚”,與出席候選人競選演說大會或隨同候選人掃街拜票行為並無不同。

在臉書上按個”讚”到底是甚麼意思,美國法院給了一個明確的答案,如果你不贊成這樣的答案,千萬不要按”讚”,繼續當個潛水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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