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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決策與委員會審查的關係

作者:章忠信
105.09.23.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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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決策若透過委員會審查,政府有義務接受委員的意見嗎?如果政府決策無義務接受委員意見,要委員來開會又是為甚麼?

1.人民申請案若依規定須經審查會審查,委員意見不一時,應依規定表決定之。若相關規定明定委員得將不同意見列入會議記錄時,應依規定及委員要求,將其不同意見列入紀錄;若相關規定並未明定委員得將不同意見列入會議記錄,但委員提出書面意見或口頭堅持時,仍宜尊重委員意見,將其意見列入紀錄。所以,我出席爭議性會議,都會提書面意見,以示負責,僅要求書面必須列入會議記錄,但不堅持主政機關一定要表決或採納自己意見。

2.人民申請案若依規定無須經審查會審查,則委員意見僅供主管機關諮詢,對機關不生拘束之效果,委員意見不一時,僅是各自表述,也不須以表決定之。當然,盡可能達成委員共識,並於會上就不同意見之矛盾處協調出一致共識,較有利機關後續施政。當委員多數意見顯然與主管機關不同時,內部簽呈必須明列未採納之理由,一方面是對委員之尊重,另方面得以供未來人民提出行政救濟時,機關答辯之依據。

3.最重要的是,機關邀請委員審議或諮詢之任何會議,承辦單位都要有自己初擬意見,或分列數方案後,決定初擬採取之某一方案,不可以完全開放讓委員自由發揮,主要原因是委員可能不了解背景及先前處理原則,或是不用功,臨場亂講。委員必須能指出承辦單位初擬意見有何不妥,或說服與會者有更好方案,否則就必須尊重初擬意見。畢竟,委員來來去去,不必承擔最後責任,但機關有行政延續性與標準一致性之問題,不能因委員成員不同或同一委員意見前後不同或因案而異,導致機關施政不延續或判定標準不一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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