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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三讀程序

作者:章忠信
105.12.14.完成  10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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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條規定:「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也就是說,法律必須經過立法院三讀,總統公布,才能生效施行,發生法律效力。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條規定:「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這就是法律必須經過立法院三讀的由來。

三讀程序到底是如何進行?很多人會將委員會審查誤為第一讀或初審,其實委員會審查通過,既不是第一讀會,也不是第二讀會,更不是初審,而是在第一讀會與第二讀會之間的專業委員會審查。

我國立法院理論上是以委員會審查為中心,依據立法委員之不同專業,分別擔任不同專業委員會之委員,避免浪費立法資源。所以,理論上,委員會審查結論具專業而少被推翻,但實際運作上,專業委員會審查結論,未必受到立法院全院委員會尊重。個別委員的堅持,或是黨團協商,常常就能將委員會討論結論棄置不顧,多有辛苦白做工之情形。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章「議案審議」規定,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而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

1.第一讀會是指立法院全院委員會會議時之主席,依程序委員會提報的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宣付的朗讀,它的方式如下:

(1)議事處人員宣讀:
行政院函送「護照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2)主席發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

(3)當無人反對時,主席發言:
無異議,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一讀程序完成)

若是有人反對時,主席發言:
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於是,該法案一讀程序未完成,如果沒有經過協商重新由程序委員會提出,基本上這法案就胎死腹中,不會再被提出立法院全院委員會會議了。

2.在第二讀會以前,由立法院有關委員會依據第一讀會之決議,分工審查相關議案。例如,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外交部所提報之修正「護照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最後並完成審查。(委員會審查)

3.第二讀會是指立法院全院委員會對於相關委員會完成審查之議案及其內容,進行全院討論及表決,其程序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例如,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完成「護照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後,將全案提送立法院全院進行討論及表決。(二讀程序完成)

4.第三讀會是指立法院全院委員會對於完成第二讀會而需第三讀會之議案之討論及表決,原則上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三讀程序完成,移送總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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