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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與特殊

作者:章忠信
108.02.01.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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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我們有一部法律,稱作「殘障福利法」,曾經被修正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後來,再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至今。

在教育領域中,針對那一群與一般人不同之人所提供之教育機會,我們稱為「特殊教育」,它是把「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者等同待之。因為,上帝關了一扇門,卻常常另外開了一扇窗。很多目不明者卻耳聰,耳不聰者卻觀察敏銳,目明無法閱讀卻過耳不忘,這都不是一般人所能及的。

特殊教育法第三條將「身心障礙」定義為「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並進一步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中國大陸將「身心障礙者」稱為「殘疾人」,也有一部「殘疾人保障法」,
該法第二條將「殘疾人」定義為「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一般人身高150公分到175公分,但有人身高250公分,也有人只有100公分。身高250公分或100公分的人與一般人不同,不會是殘障;女人會懷孕,男人不會。女人不會懷孕,算不算殘障?男人如果會懷孕,算不算殘障?凡是與一般人不同者,都應稱為「特殊」,而不是「殘障」。

「身心障礙」或「殘疾」,未必是缺失,只是在身心各方面具有特殊性而與一般人不同。他們不需要被特別保護,只需要有一個與一般人相同的生活環境而已。如何將這些立足點不同的人放在相同立足點去共同生活、發展,機會均等,是社會制度要努力的目標。下回,也許該進一步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再次修正為「身心特殊者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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