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曉庵隨筆 回上一頁
單元選單:

Act是法,還是法案?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11.01.12.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有人主張,美國法制中之Act,不可以翻成「法案」,只能稱為「OO法草案」。這應該是對美國法制不了解,完全以我國法制去思考美國法制所致。

我國的法律在修正時,是直接以該法律的修正草案稱之,例如,以「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刑法」部分條文,以「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全盤修正「著作權法」。

美國的法制與我們的法制不同,他是以一個「OO法案」,去修改一部或多部「法」,而且,會在這個法案的名稱上,清楚標示修法目的,或是以提案委員的姓名,或為向某人致敬而以他的姓名為法案名稱。

所以,Bill是法案的草案,但Act應該翻譯成「OO法案」,不宜翻譯為「OO法」。例如,美國國會在1996年10月通過「1996年經濟間諜法案」(The Economic Espionage Act of 1996, 簡稱EEA),以修正聯邦第18號法典,也就是美國聯邦刑法,增訂懲罰外國政府牽涉其中的經濟間諜行為。所以,美國沒有一部法律,稱為「經濟間諜法」,而是透過通過「經濟間諜法案」,在美國聯邦刑法中,增訂懲罰經濟間諜行為的規定。又例如,美國國會於1998 年通過「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 簡稱DMCA)」,針對數位網路環境著作權議題,修正聯邦第17號法典,也就是美國1976年著作權法。所以,美國沒有一部法律,稱為「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只有「著作權法」。

此外,美國的法律條文排序,也與我國法律排序不同,必須有所認知,不能誤為比擬。我國法律排序,是從第一條排到最後一條。例如,我國著作權法最後一條是第117條,其中,有刪除的條文內容是空白的,有新增條文於第o條之後,成為第O條之1、之2等等。美國的法律條文完全不是這樣,他的著作權法關於該法用詞之定義,是規定在第101條,這並不是我們自以為的第一百零一條,而只是該法第一章的第一條,在條文序號上,他並沒有第1條。因此,他的第107條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是在第一章第七條,我們可以稱他是「第一零七條」,但不可以稱為「第一百零七條」,否則,就露餡了,表示你根本不懂美國法制的最基本原則。

美國法律的第二章,就從第201條開始,依此類推後續章節。至於每一章究竟幾條,是視其實際需要而定,並不會到第199條,著作權法在第122條就結束,接這就是第二章的第201條。所以,當看到第201條時,千萬不要以為前面真的有200個條文,因為,第一章是從第101條開始,隨時可以結束,第1條到第100條並不存在,如前例到122條的情形,第123條至第200條也是不存在的。在看到第201條時,心中要很清楚,其實前面只有第101條至第122條,加上第104A條、第106A條及第121A條,總共也只有25個條文而已。

各國法制差異很大,研究美國法制,他的法案及法律關係,還有條文序號編排方式,是最基本的認知。如果這些都弄錯了,更細部的問題就可能失之毫釐,差之千里了。

回到最上方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