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作者:章忠信
第二章 設立
第四條(仲介團體之設立)
仲介團體之設立,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連同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發起人名冊。載明發起人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事務 所或營業所所在地及其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名稱及著作類別。
二、章程。
三、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
四、使用報酬率及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
五、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及管理契約範本。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發起人至少應有三十人,其中須半數以上為中華民國人,且在國內有住所。
第一項申請書應載明申請許可設立之意旨,由發起人全體簽名或蓋章。
主管機關審核仲介團體許可之申請時,應將使用報酬率提交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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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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