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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作者:
章忠信
第五條(發起人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仲介團體之發起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著作權法之罪,經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未逾二年;其為法人,曾犯違反著作權法之罪,經判決確定,執行完畢未逾二年者。
▓解說
▓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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