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逐條釋義 回上一頁
單元選單:

第五條

作者:章忠信
第五條(發起人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仲介團體之發起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著作權法之罪,經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未逾二年;其為法人,曾犯違反著作權法之罪,經判決確定,執行完畢未逾二年者。

▓解說


▓函釋


▓相關條文
回到最上方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