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作者:章忠信
第六條(章程應記載事項)
仲介團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目的。
三、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有分事務所者,其所在地。
四、所管理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類別及權利範圍。
五、會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
六、會員之權利義務。
七、董事、監察人及申訴委員之名額、職權、任期及其選任與解任。
八、工作人員之職稱及其聘僱與解聘僱。
九、會議之種類、召集程序及方法。
十、經費來源及會計。
十一、公告方法。
十二、申訴委員會處理會員與仲介團體間爭議之事項、程序及議決方法。
十三、章程變更之程序。
十四、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十五、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十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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