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逐條釋義 回上一頁
單元選單:

第六條

作者:章忠信
第六條(章程應記載事項)

仲介團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目的。

三、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有分事務所者,其所在地。

四、所管理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類別及權利範圍。

五、會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

六、會員之權利義務。

七、董事、監察人及申訴委員之名額、職權、任期及其選任與解任。

八、工作人員之職稱及其聘僱與解聘僱。

九、會議之種類、召集程序及方法。

十、經費來源及會計。

十一、公告方法。

十二、申訴委員會處理會員與仲介團體間爭議之事項、程序及議決方法。

十三、章程變更之程序。

十四、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十五、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十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解說


▓函釋


▓相關條文

回到最上方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