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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作者:
章忠信
第七條(不許可設立事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對仲介團體設立之申請應不予許可:
一、名稱與業經許可之仲介團體名稱相同者。
二、依申請許可之資料顯示不能有效管理仲介業務者。
三、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者。
四、不合法定程式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
主管機關對申請許可之准駁,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許可設立者,並應刊登政府公報。
▓解說
▓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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