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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作者:章忠信
第七條(不許可設立事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對仲介團體設立之申請應不予許可:

一、名稱與業經許可之仲介團體名稱相同者。

二、依申請許可之資料顯示不能有效管理仲介業務者。

三、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者。

四、不合法定程式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

主管機關對申請許可之准駁,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許可設立者,並應刊登政府公報。

▓解說


▓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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