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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作者:章忠信
第八條(法人登記與公告)

仲介團體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辦理法人登記;逾期未辦理法人登記者,主管機 關應撤銷其許可。

前項仲介團體應於登記後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並應將法人登記證書、章程、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使用報酬率及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個別授 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及管理契約範本公告之。變更時亦同。

前項公告方法,應以登載於仲介團體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日報顯著部分為之。

▓解說


▓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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