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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作者:章忠信
第九條(非仲介團體禁止之行為與責任)

未依本條例組織登記為仲介團體者,不得執行仲介業務或以仲介團體名義為其他法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所訂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無效;因而致他人受損害者,行為人應負賠償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責。

▓解說


▓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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