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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作者:章忠信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

仲介團體之會員應為著作財產權人。

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同時為二個以上辦理相同仲介業務之同類著作仲介團體之會員。

違反前項規定,其同時加入者,視為均未入會;其先後加入者,就後加入之仲介團體,視為未入會。


▓解說


▓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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