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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作者:章忠信
第十四條(仲介團體之機關)

仲介團體以總會為最高機關。

仲介團體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總會就會員中選任之。

仲介團體監察人由總會就會員中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第五條規定,於董事及監察人準用之。

▓解說


▓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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