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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作者:章忠信
第十五條(總會及其決議)

總會除第一次會議由發起人召集外,由董事會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總會之決議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表決權總數過半數之會員之出席,出席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應經表決權總數過半數之會員之出席,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之變更。

三、使用報酬率之變更及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之變更。

四、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或管理契約範本之變更。

會員有平等之表決權。但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出席數及同意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仲介團體解散之決議,適用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依第三項第三款變更之使用報酬率高於原定標準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提交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

▓解說


▓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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