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作者:章忠信
第十五條(總會及其決議)
總會除第一次會議由發起人召集外,由董事會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總會之決議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表決權總數過半數之會員之出席,出席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應經表決權總數過半數之會員之出席,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之變更。
三、使用報酬率之變更及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之變更。
四、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或管理契約範本之變更。
會員有平等之表決權。但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出席數及同意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仲介團體解散之決議,適用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依第三項第三款變更之使用報酬率高於原定標準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提交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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