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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作者:章忠信
第十六條(董事會)

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法令、章程及總會之決議。

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仲介團體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解說


▓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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