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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作者:
章忠信
第十七條(監察人之職務、責任及兼任之限制)
監察人執行下列職務:
一、自行或委託律師、會計師調查仲介團體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
二、自行或委託會計師查核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提出之各項表冊,並將調查結果報告於總會。
監察人因怠忽職務,致仲介團體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監察人不得兼任仲介團體之董事、申訴委員或工作人員。
▓解說
▓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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