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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作者:章忠信
第十七條(監察人之職務、責任及兼任之限制)

監察人執行下列職務:

一、自行或委託律師、會計師調查仲介團體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

二、自行或委託會計師查核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提出之各項表冊,並將調查結果報告於總會。

監察人因怠忽職務,致仲介團體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監察人不得兼任仲介團體之董事、申訴委員或工作人員。


▓解說


▓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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