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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作者:
章忠信
第二十條(董事會編造表冊義務)
每業務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下列表冊,於總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一、業務報告書。
二、資產負債表。
三、財產目錄。
四、收支決算表。
前項之表冊及監察人之查核報告書,應於總會開會十日前,備置於仲介團體之主事務所,會員得隨時自行或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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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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