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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作者:章忠信
第三十四條(使用報酬之分配)

仲介團體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將所收受之使用報酬,扣除管理費後之餘額,定期分配予著作財產權人。

前項所稱之定期分配至少每一年一次。

仲介團體分配使用報酬時,董事會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編造使用報酬分配表,載明下列事項,經會計師簽證後,送請監察人查核確認:

一、本次分配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著作財產權。

二、所收取之每筆使用報酬之金額及其總額。

三、每筆使用報酬所應扣除之管理費金額或其總額。

四、第二款之使用報酬總額扣除前款之管理費總額後可供分配之金額。

五、每人分配金額之計算方法。

六、每人分配之金額。

仲介團體應依監察人查核確認之分配表分配使用報酬。並將分配表置於主事務所,供著作財產權人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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