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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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作者:
章忠信
第三十五條(仲介團體之公益義務)
仲介團體每年應將該年度所收之管理費,提撥百分之十辦理下列事項:
一、會員之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或災害救助。
二、會員優良著作之獎勵。
三、著作權之宣導。
四、文化活動之舉辦或贊助。
五、有關著作權之研究及文化發展之研究。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公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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