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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作者:
章忠信
第三十六條(仲介團體之代表權)
仲介團體執行仲介業務,得以自己之名義,為著作財產權人之計算,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前項所稱訴訟上行為係指提起民事、行政訴訟及刑事案件之告訴、告發及自訴;所稱訴訟外行為係指訴願、再訴願及其他行為。
▓解說
▓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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