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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作者:章忠信
第三十九條(仲介團體之監督)

仲介團體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正。

未於期限內改正者,主管機關得令仲介團體撤換執行該違法行為之董事、監察人、申訴委員或工作人員,或停止其職務。

前二項處分應刊登政府公報。

▓解說


▓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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