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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作者:章忠信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既有團體之過渡條款一)

本條例公布生效前已依法成立,為著作財產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之團體,自本條例公布生效日起,不得管理。但本條例公布生效前已管理之事務尚未了結者,應繼續處理。

違反前項規定者,準用第九條第二項規定。

▓解說


▓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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