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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作者:章忠信
第四十四條(既有團體之過渡條款二)

前條第一項團體欲辦理仲介業務者,應自本條例公布生效日起一年內檢具申請書、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事項、章程變更草案及現已管理之著作財產權目錄,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團體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應於二個月內變更章程,送請主管機關備查。並依第八條規定辦理法人登記及公告。

前項團體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許可或申請被駁回者,其於本條例公布生效前,以團體之名義與利用人所訂定之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契約期間,至本條例公布生效日之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尚未屆滿者,以該日為契約終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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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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