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著作權法中譯本
作者:章忠信
(章忠信最近中文審校日期:2009/03/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通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本法之制定目的,在於就著作、表演、錄音製品、無線及有線廣播,明定著作人權利及鄰接權利,並兼顧該等文化成果之公平合理利用及確保著作人等之權利,以促進文化發展。
第四條之二 【錄音製品之發行】
本法第九十六條所規定之權利人或其所授權之人(「授權」係指根據本法第一百零三條準用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授權使用;其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以及第三節者,亦同),根據錄音製品之性質,重製並散布滿足公眾合理需求之適當數量之錄音製品之重製物者(以未侵害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一項所規定之權利人之權利為限),應認為錄音製品已發行。
第五條 【國際公約之效力】
國際公約關於著作人之權利或鄰接權等相關權利有特別規定者,優先適用該規定。
第二十二條之二 【公開上映權】
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公開上映之權利。
第二十五條 【公開展示權】
美術著作或未發行之攝影著作,其著作人對於著作原件專有公開展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