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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電腦資訊交易統一法之爭議

作者:章忠信
(章忠信 91.08.17.)

E-mail: ch7943wa@ms12.hinet.net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電腦資訊交易統一法(The Uniform 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 UCITA)」係由「美國統一州法委員會The 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 (NCCUSL)」於三年前所制定,該委員會由350位法學教授、律師及退休法官所組成,制定該法的目的在統一各州關於軟體交易法律之分歧,保護軟體業者免於智慧財產權之侵害,不過該項立法引起批評,認為過於保護軟體業者而限制消費者權益。例如該法案適用之結果,使得軟體業者可以藉由「拆封即視為同意授權條件(shrink-wrap licenses)」之安排,免除產品瑕疵責任;訂定「自助條款(Self-Help)」,對於產品違約使用者或未依約付費者,可以採取遠距銷燬動作;以及指定遙遠的訴訟管轄法院,造成消費者主張權益之不便等,這些保護甚至已超越著作權法所賦予軟體業者之權利。由於該法案之具爭議性,各州政府中代表公益之法務部門均持反對態度,並與消費者保護團體立於同一戰線,目前僅有維吉尼亞州及馬里蘭州通過採納,今年期間,亞歷桑納州、伊利諾州、緬因州、新罕布什州、紐澤西州、奧瑞岡州、德州州議會及華盛頓特區均曾討論該法案,但均未獲通過。

NCCUSL於今年年會中通過修正「電腦資訊交易統一法」,包括禁止軟體業者可以對於產品違約使用者可以採取遠距銷燬動作,可以進行還原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以創作相容產品,使各州消費者保護法得以優先「電腦資訊交易統一法」而適用。這項修正雖然解決了一部分問題,但消費者保護團體仍未盡滿意而相對於消費者保護之觀點,軟體業者,如微軟、商業軟體聯盟及美國線上等則呼籲,在網路數位化環境中,軟體須要更進一步地保護,才能有效對抗盜版,這項修正對於軟體之保護顯然是開倒車。

在科技發展的同時,著作權人會藉由科技、法律與契約等方式保護其研發成果。這三種方式是交互應用的。為避免科技保護被突破,所以須要藉由法律來保護「科技保護措施」,對於任何可以突破「科技保護措施」之科技、資訊與服務,都要立法加以遏止。進一步地,對於科技與法律所不一定保護得到的,再透過契約包裹限制之,而對此一契約效力之保護,則再透過契約法,例如「統一電腦資訊交易法」來落實。我們可以理解,在數位網路環境中,著作權人一定要想盡各種辦法來保護其研發成果,獲取應有利益,祇是我們也別忽略了智慧財產權法制最終極目標不在保護創作發明人,而是在促近整體社會文化、科技、經濟與教育的發展,如果公眾利益不能兼顧,僅是保護創作發明人仍不能達到智慧財產權法制最終極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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