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通過一九九八年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
作者:章忠信
(章忠信 8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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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柯林頓於1998年10月28日批准「一九九八年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The Digital Mille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H.R. 2180)」,以修正美國現行著作權法。此法案針對數位化網路時代著作權所面臨之問題作一因應,可稱為美國1976年著作權法修正以來最重要之修正。該法案之修正重點在確認美國將履行1996年12月底「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所通過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CT)」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人及錄音物條約(WPPT)」之規定,更將使該二條約之生效向前推進一步。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CT)」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人及錄音物條約(WPPT)」雖於1996年12月20日深夜於「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外交會議通過,也有數十國家簽署,但依條約規定,必須有三十個以上國家之批准,該二條約才會正式生效,目前僅有印尼等不到十個國家完成批准程序,自許為世界著作權發展領導國家之美國認為其有責任作率先之典範。該法案通過後,美國國會將進行批准該二條約之程序。
「一九九八年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除履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所通過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CT)」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人及錄音物條約(WPPT)」之規定外,尚包括如下重點:
1.網路服務業者責任之限制。
2.允許維修過程中對於電腦程式之暫時性重製。
3.釐清美國著作權局對相關政策之職權。
4.延申數位化廣播之暫時性錄製之例外。
5.要求美國著作權局向國會提出有關透過數位化科技促進遠距教學之建議。
6.延申現有對於圖書館與檔案機構之例外規定。
7.延申錄音著作演出之法定授權至數位化傳輸。
8.引進有關集體談判協議下電影著作權利轉讓契約之相關推定。
9.船舶設計之著作保護。
美國一九九八年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歷史如下:
1.1993年2月柯林頓總統成立「資訊架構工作小組(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Task Force, (IITF)」,執行政府行政部門「國家資訊架構( 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事項。
2.1995年9月「資訊架構工作小組」所設立之「智慧財產權工作小組」針對現行著作權法於「國家資訊架構」之適用與修正議題發表白皮書。
3.1995年9月28日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依白皮書之建議提出「1995年國家資訊架構著作權保護法案(S. 1284)」,眾議院法院與智慧財產權委員會亦於1995年9月29日提出相同法案(H.R. 2441)。惟因內容爭議太多,無法達成協議,(S. 1284)與(H.R. 2441)二法案隨著1996年夏季美國國會第104屆會期之結束而終告失敗。(依美國國會之相關規定,國會每屆期間為二年,所提法案如未於當屆通過,即告失效,除非重新提案,下屆並不繼續討論,不會有積案如山之問題。)
4.1996年12月底「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CT)」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人及錄音物條約(WPPT)」通過,1997年7月29日美國總統將WIPO二條約提交國會,同時於1997年7月31日透過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依該二條約內容提出草案「WIPO Copyright and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Implementation Act(S. 1121)」。眾議院法院與智慧財產權委員會亦於1997年7月29日提出相同法案「WIPO Copyright Treaties Implementation Act(H.R. 2281)」。S. 1121最後併入「一九九八年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成為第一章「一九九八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以及表演與錄音物條約施行法案」。
5.1997年7月17日眾議院法院與智慧財產權委員會Coble提出關於ISP責任問題之法案「On-Line Copyright Liability Limitation Act(H.R. 2180)」。
6.1997年9月3日參議院司法委員會Ashcroft提出關於ISP責任與執行WIPO二條約議題之法案「Digital Copyright Clarification and Technology Education Act(S. 1146)」。該法案最後併入「一九九八年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7.1998年2月眾議院法院與智慧財產權委員會就「On-Lin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Liability Limitation Act(H.R. 3209)」進行討論。
8.1998年4月2日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主席Hatch提出「一九九八年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The Digital Mille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S. 3027)」
9.1998年5月14日參議院修正通過「一九九八年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
10.1998年8月4日眾議院修正通過「一九九八年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
11.1998年9月24日參眾二院聯席會就二院通過之法案不同之處進行討論。
12.1998年10月8日參議院通過「一九九八年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
13.1998年10月12日眾議院通過「一九九八年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
14.1998年10月28日美國總統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