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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智慧財產局於八十八年元月二十六日正式成立

作者:章忠信
(章忠信 8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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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責主管我國智慧財產權相關業務之政府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將於八十八年元月二十六日正式成立,此一政府組織的新設,象徵我國對保護智慧財產權之重視與決心,此一組織也必然對國內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負起更重的責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成立,以原有經濟部中央標準局主管之專利、商標、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之業務為基礎,納入原屬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主管之著作權保護業務、經濟部商業司主管之營業秘密法業務及經濟部查禁仿冒商品小組之查禁取締智慧財產權侵害業務,可收事權統一之功效,以落實保護智慧財產權,促進經貿及產業發展。

我國原有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原本即非常態,專利法及商標法原先規定應成立「專利局」及「商標局」以主管相關業務,但事實上我國向無「專利局」及「商標局」之設立。四十七年以後之專利法及商標法關於主管機關,均不再規定成立「專利局」及「商標局」等語,現行專利法及商標法則分別規定「本法所稱專利(商標)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前項業務由經濟部設專責機關辦理。」而在民國三十八年經濟部中央標準局遷台,局址設於台南市,商標業務由經濟部委託臺灣省建設廳辦理,民國三十九年經濟部授權該局兼辦專利業務,至民國四十三年經濟部向臺灣省建設廳收回商標業務改派中央標準局兼辦。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成立以前,中央標準局設有三個組、二個處、四個室,其中三個組的業務職掌國家標準及度量衡法規,此應為中央標準局名下之真正本業,至於二個處,即專利處與商標處,專利處並受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登記之申請,理論上專利與商標應屬中央標準局之兼辦業務,不過,實際上專利與商標業務幾乎反客為主,成為中央標準局之主辦業務,反倒是國家標準及度量衡業務快成為中央標準局之兼辦業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成立以後,中央標準局原有國家標準及度量衡業務則移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名實以相符。

關於我國著作權業務之主管機關,亦非常態。自民國十七年著作權法制定以來,即由內政部主管,其或係因不屬各部會之業務均由內政部主管。政府遷臺後,著作權業務係由內政部撥交警政司兼理,當時警政司除設科專司出版及著作權業務外,並聘有部外委員組成著作權審定委員會。民國五十年代警政司改組為警政署,出版業務增設出版事業管理處,而著作權業務則由內政部交參事室派人兼辦。民國六十二年內政部出版事業管理處改隸行政院新聞局,著作權業務仍留於內政部中,民國七十四年修正之舊著作權法,已改為著作人不必經核准著作權註冊,自著作完成時即取得著作權,內政部著作權審定委員會亦改為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但委員會應為部長之幕僚單位,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實際上卻屬業務單位,早期從事著作權登記,後期辦理著作權仲介團體申請設立之核准、著作權使用之各種報酬率審核等之行政處分,顯與其組織架構不相當。

八十八年元月二十六日起新設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已大幅改正我國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歸屬之缺失,以專責機關,名實相符地執行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將有助於提昇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品質。

新設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首任局長由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局長陳明邦擔任,其組織架構分為專利審查一組、專利審查二組、專利審議組、商標審查組、審查行政組、著作權組、資料服務組等七個業務單位,以及秘書室、資訊室、法務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等六個幕僚單位,編制員額總計七百零六人至六百五十四人。局本部將設於台北市辛亥路二段185號,電話:02-2738-0007,網站網址:www.moeabip.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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