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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軟體、免費軟體或試用軟體,不得任意使用

作者:章忠信
(章忠信 88.03.28.)
E-mail: ch7943wa@ms12.hinet.net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近日,國內一家軟體出版公司於近三、四個月內控告了上百家的軟體出版商,主張這些出版商盜拷該公司所出版的共享軟體和試用軟體,違反著作權法。被控的出版商均表不服,認為在多數資訊先進國家中,共享軟體和試用軟體係屬「試用性質」,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只是國內著作權法未對此作出明確的界定,因此準備集體向法務部陳情,請法務部對此作出解釋。

本案之事實係這家大舉控告同業侵害其電腦程式著作權的出版商先向撰寫共享軟體和試用軟體的著作人取得代理授權,再逐一調查國內所有出版該公司所代理之軟體的出版公司,並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被控業者超過一百家。由於過去有多數軟體出版商自行收集共享軟體或試用軟體,拷貝在光碟片上出售,其認為共享軟體和試用軟體應得任意使用,似是而非的錯誤觀念導致多年來侵害他人著作權而不自知,終須面對今日之慘痛經驗。

其實,著作權法關於此一問題已有明確規定,祇是為多數人所忽略,才有今日的問題產生,而業者所要陳情的對象也應是著作權法的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而不是法務部。網路上的軟體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的電腦程式著作,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如果沒有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使用。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前項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共享軟體(share ware)」或「免費軟體(free ware)」放在網路上供人下載利用,仍應依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利用範圍加以利用。例如「共享軟體(share ware)」會有利用時間或方法的限制,使用人必須遵守;即使是「免費軟體(free ware)」,應也祇是可以供使用者個人免費使用,而使用者並不可以將其拷貝於光碟,轉而出售謀利。將自行收集的共享軟體、免費軟體或試用軟體拷貝在光碟片上出售,均已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如為常業犯,第九十四條更規定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刑罰不可謂不重。至於民事上之損害賠償,更須視其實際損害認定之。

總之,共享軟體、免費軟體或試用軟體並不是都可以自由利用,仍應在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利用的範圍加以利用,不在其明示的利用範圍內之行為,都有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危險,使用者不可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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