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現實非關政治的「中華民國管轄區域」
作者:章忠信
(章忠信 8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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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依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中時晚報頭條新聞報導「我著作權法已引用兩國論」,其中述及「甫於87年1月才修訂通過、公佈的著作權法,已經率先引用兩岸國與國的概念,刪除舊版第67條文有關大陸地區著作權的規定,通盤檢討並使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的文字,來概稱過去使用的『台灣地區』,並排除『大陸地區』所帶來的法律疑義。」此一報導內容刺激,看似主管機關早已掌握政治先機,首開「兩岸國與國」之先導,其實不然,報導所述事實也有出入。其實,著作權法中以「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及「大陸地區」區分兩岸,純屬面對現實,非關政治。
著作權法中以「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及「大陸地區」區分兩岸,始於八十一年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八十一年以前之著作權法對於外國人著作,除美國人著作以外,非經註冊,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其得以註冊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依舊法係援引國際著作權法制,區分為二,一是於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受同等權利者」,即所謂「互惠原則」﹔二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首次發行者」,即所謂「首次發行原則」。八十一年修正公布之我國著作權法於七十九年七月三十日報行政院審查時,當時之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內政部所擬第四條有關外國人著作以「首次發行原則」受我國著作權保護,其文字係「於中華民國領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領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純粹面對現實而非政治之考量,其時主管機關面臨了到底在「大陸地區」首次發行算不算「於中華民國領域內首次發行」﹖其間將牽涉外國人著作如僅在「大陸地區」首次發行,但未在「中華民國領域」首次發行時,可否受中華民國著作權法保護﹖此外,依中美間於七十九年完成草簽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草約」,我國得於著作權法中規定「翻譯權強制授權制度」及有關「輸入權」,「翻譯權強制授權制度」之重要條件即包括該外文著作「自首次發行之日起屆滿一年,而該著作之翻譯權所有人或其所授權之人,未於該一年內,在除中國大陸以外地區發行中文譯本」,或「在中國大陸以外地區發行之所有中文譯本已絕版者」,「輸入權」則指著作物輸入「締約任一方領域內」,然而其法條文字如何表達,亦有疑義,如未作妥適明確規定,或將違反「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草約」。在內政部報行政院審查之函文中,針對此一情形,曾採甲、乙兩案,甲案是於著作權法最後一條,即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第四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及第八十九條規定之中華民國領域,暫以本國自由地區為實施範圍」﹔乙案則不予規定,而由未來規範海峽兩岸關係之法律,對該「中華民國領域」乙詞予以規定。該項文字於七十九年八月十五日行政院審查會討論時,決議「『中華民國領域內』一詞均修正為『中華民國管轄區域』」,是該法所用涉及兩岸之條文包括第四條外國人著作之保護、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有關「翻譯權強制授權」及第八十七條有關「輸入權」之規定部分,均修正為「大陸地區」及「中華民國管轄區域」等文字。
至於八十七年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將翻譯權強制授權規定刪除之理由,乃鑒於翻譯權強制授權制度係伯恩公約賦予開發中國家之優惠,以我國目前之經濟發展,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勢必無法接受我以開發中國家身分加入,自無法再援用伯恩公約賦予開發中國家翻譯權強制授權之優惠規定,爰將翻譯權強制授權規定刪除。是我國著作權法關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及「大陸地區」文字之使用,係於七十九年間行政院審查法案時依事實現況需求所定,與所謂「兩岸國與國」政治意識概念應無關聯,報載「我著作權法已引用兩國論」亦非事實。至於八十七年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將翻譯權強制授權規定刪除,也純係針對國內經濟發展現況對翻譯權強制授權制度視否須再微持所作考量之檢討,更非在排除『大陸地區』所帶來的法律疑義。
其實,兩國論是事實問題,而非政治問題,祇是有些事祇能令其現象存在,而不宜說破,以避免引起不滿意一方之不快。從歷史的眼光看,中國分裂之歷史不會比大一統之局面為短,若說中國從此不再統一,也將昧於過去的歷史,對於中國的未來太沒有信心。對於活在現實歷史中的中國人而言,兩岸都不應否認中國存在著兩個國家,即一九一一年推翻滿清所建立的中華民國及一九四九年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時也應相信統一是有利於中國及兩岸人民的,問題在於何時以何方法達成其目標對兩岸最有利,此即考驗兩岸領導人與人民之智慧與共識。回顧歷史,如果中國人一再津津於春秋戰國或三國時代群雄爭霸之風采,為何不能面對一九四九年以來即已存在之「二國時代」﹖是因為一方堅持「我就是中國」,而另一方唯恐激怒他方,連自己的本名都要遮遮掩掩﹖兩國論可以不明講,中華民國存在卻是事實問題,更不可自我抹滅,否則如何令他人相信有這麼一國在地球上﹖
換個角度說,歷史事實是先有中華民國後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則二國論究是何方造成的﹖至於「台灣獨立」在中華民國之過去是在野人士爭取政權最有利之訴求,當在野人士取得政權後,是不是必然成立「台灣民主共和國」﹖恐怕很值得懷疑。進而言之,「台灣獨立」在中華民國之目前其實祇是要突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不同而已。中華民國確是中國的一部分,但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中國,則中華民國當然就不是中國了。到底是誰讓中華民國變成不是中國的一部分呢﹖
這樣的現象其實是有趣的,試舉親身二例述之。
一九九五年在美學習期間與北京同學相交甚歡,忽聞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試射飛彈,外國師長同學詫異兩岸同學如何相處。我曾告以北京同學,試射飛彈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之不瞭解所為措舉,無助於兩岸統一並有害兩國人民感情。對於自家五歲小兒,原與北京同學相處甚歡,不知何來資訊,曾稱北京同學為「共匪」,我則戲告「莫讓大陸同胞稱你為台匪,其實北京來的叔叔和高雄來的伯伯沒甚麼不同」,小兒則反駁稱「拿飛彈打我們,不是共匪是甚麼﹖」其傷害民族情感可見其一斑。對於外國同學視兩岸同學如舊相處之詫異眼光,我則反問「同學如兄弟,難不成你們希望同學們打成一團﹖」
一九九六年六月,隨美國學校參訪團赴歐訪問國際重要組織,於聯合國設於日內瓦之歐洲總部訪問時,引導之妙齡女士簡報稱「目前全世界有一百八十八國,祇有三國非聯合國會員國,包括東加、教廷與瑞士,但瑞士對於聯合國之貢獻並不下於其他聯合國會員國」,我則舉手稱「據我所知,尚有一國不是聯合國會員國,此即中華民國」,該女士一時不能會意,稱中國已是聯合國會員國,我則再稱係指「台灣,中華民國,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該女士則以一貫說法之表情稱「這個問題在聯合國決議文中已解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我則進一步說「有些問題恐怕不能用決議來解決,容我冒犯,我們可否讓在場的同學作一致決議讓您屬於我,從此您就屬於我了呢﹖」全場哄然,祇見美麗的歐洲女士臉上一陣青一陣紅,我則見好就收,道歉稱此僅在突顯某些荒謬,並無惡意。同學們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之不同有所知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