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廣告中的音樂使用
作者:章忠信
93.04.28.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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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視上播出廣告,誰該對廣告中的音樂付費?是頻道業者(例如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系統業者(例如大安文山)?廣告公司(奧美傳播公司)?還是廣告主(中華汽車公司)?
電視廣告對於音樂著作的利用,涉及重製權與公開播送權兩項著作財產權的行為。理論上,在電視上播出廣告,頻道業者是播出電視廣告的行為人,應該是負責的人,所以,掌理音樂著作公開播送權的著作權仲介團體「中華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才會向頻道業者要求付費。不過,實際上最後到底由誰付費,則是市場機制運作的結果。然而,頻道業者、系統業者、廣告公司或廣告主,對於其間的法律關係與授權利用範圍卻不可不知,以免混淆了權利義務,該付錢的沒付,還自以為有道理,或是花錢當了冤大頭還不知道?
廣告主委託廣告公司製作電視廣告,要付出一筆錢,廣告主應該要知道完成的電視廣告誰是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誰?其中所利用的著作包括那些?利用他人的圖片、影片、圖形、照片有沒有經過授權?若有代言人或表演的人,有沒有經過他們的授權?因為這其中會有著作權及肖像權的問題。還有將來電視廣告可以如何使用?播出時還要不要付費?可不可以作成平面報紙或DM宣傳廣告?在廣播電台或網路上使用?可以使用多久?使用範圍有沒有包括大陸、東南亞或其他地區?可不可以將其中的內容再轉授權別人使用?廣告公司有時不願意明說,因為明說後若與廣告主預期差距太大,會影響整個企畫案的費用支出與收益,不利廣告公司。反正結案後,若廣告主提出要求,廣告公司可以主張這不在原來廣告企畫案中,新要求要再多付費。有時廣告主也不希望明說,先用了再說可以先少付費,事後有人主張時再來處理。
有權利義務概念,而且有永續經營觀念的好形象廣告公司,在一開始就會與廣告主清楚地釐清,未來電視廣告完成後,可以使用的範圍。只要是品質高的,廣告效果好的廣告,在一分錢一分貨的情形下,廣告主沒有理由要使用卻又不付錢。同樣地,廣告主若已預期會作如何使用,事先都講清楚,該付的錢都付了,就可以避免事後的糾葛,甚至無盡的訟累,影響企業形象與耗費處理成本。
廣告公司爭取到電視廣告企畫製作案後,回頭委託製作公司承製電視廣告,也要面對同樣的問題。廣告公司要掌握前面所說的幾個重點,才能決定要如何與廣告主談權利義務關係。依據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出資聘人完成的著作,若沒有特別約定,是以完成著作的受聘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至於出資的人沒有任何權利,只能利用該著作。廣告公司若不與製作公司約定清楚,將來就無法對廣告主作交待,尤其有時製作公司只管製作,作出來的成果若要利用,廣告公司或要利用的廣告主自己要想辦法。具規模的製作公司若不怕麻煩,平日與著作權人就有良好的互動管道,可以順便代為處理授權問題,這可以是加值的服務,也可以是另一個收取服務費的賺錢管道。
向誰付錢也是一門學問。很重要的原則是,必須找對有權的人洽談授權,以免付了錢卻又不能利用著作。實務上,音樂著作的「重製權」可以再區分「機械灌錄權(mechanical right)」以及「影音同步的錄製權(synchronization right)」﹔前者指的是單純的將音樂製作為唱片或廣播之使用,後者則是作成錄影、電視或電影等影音產品。電視廣告作成後,對於使用電視廣告的行為,在電視上播出是「公開播送」,在電影院或街頭視訊牆播出是「公開上映」,在網路上播出是「公開傳輸」,這都不是光獲得「重製權」的授權就當然可以作的,而享有重製權的人,也不一定享有「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或「公開傳輸權」,甚至有時這些著作財產權還分屬不同人享有或管理,尤其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在加入仲介團體成為會員後,在團體管理的範圍內,不可以再自行授權或另委託第三人代其授權,這時就只能透過仲介團體洽談授權了。
製作電視廣告使用音樂要付「重製權」的使用報酬,製作完成後在電視上播出廣告,實際上是要由頻道業者支付「公開播送權」的費用。由於頻道業者使用的音樂量很大,不太可能逐一計算,通常是透過著作權仲介團體,依廣告收入之比率或一定數額,以一年或一季一次付費的方式處理。頻道業者對於廣告公司或廣告主託播的廣告,要不要處理音樂公開播送費用的分攤,還是併在託播費用吸收,就視雙方合作關係作約定。
在我國比較特殊的作法,有些頻道業者不願採用統包式的一次付費授權金,寧可用多少音樂才付多少錢,這樣雖然可能增加計算與收費、付費的行政支出,但因為大多數的音樂使用是由製作公司或託播單位負責提報使用情形與付錢,自己可以少付很多報酬,頻道業者倒也樂此不疲。如果頻道業者和託播的廣告公司或廣告主,彼此對於誰該負責音樂著作的公開播送使用費有清楚釐清的約定,並有保證條款,保證對於非法使用的部分負責,就不容易發生問題。
法律上,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對於音樂被錄製在電視廣告中播出,享有重製權與公開播送權,這些權利有時是自己行使,有些是透過著作權仲介團體行使。特定的著作財產權如果交給仲介團體代管,自己就不再作授權。對於利用人而言,付了一錢,取得神麼利用權利是很重要的,法律規定要弄清楚,契約約定範圍到底如何,也有瞭解的必要,否則一旦未經授權而利用他人音樂後,產生的紛爭如何解決,會耗費許多不必要的行政資源與傷及企業形象,是得不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