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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所有,請勿轉載?

作者:章忠信
94.05.19.完成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著作權的保護是大家所重視的,著作態樣也不僅限於出版品,除了紙本,CD、VCD、DVD、雕塑、建築物等等,也都是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怎樣正確標示著作是受保護的,提醒他人不要任意侵害,是著作權人一項重要的措施。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近日建議著作權人標示「著作權所有,請勿轉載」,這樣的用法是否妥適,倒是值得討論。

過去一般書籍都會在書本的適當地點註明 「版權所有 翻印必究」,這其實是錯誤的用法,主要是因為「版權」一詞,並不是法定用語,到底是指「出版權」?「製版權」?還是其他「翻譯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不清不楚,易生爭議。此外,「所有」是「所有權」的概念,其所適用的對象,是土地、房屋、車子、書本、手錶等「有體物」。著作權不是「物權」,而是著作權法所特別設定的「無體財產權」,在著作權法中,只會出現「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或「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從不使用「所有」一詞。從而,「版權所有」或「著作權所有」中,「版權」不對,「所有」也非正確。

「翻印必究」、「請勿轉載」,那「翻譯」究不究?未經授權就任意放到網路上,要不要主張權利?可不可以「翻拷」、「改編」、「公開演出」、「公開上映」或任意修改、改換作者姓名等等?只要是著作權法所賦予著作人的著作財產權或著作人格權範圍內的行為,未經授權的利用,都是一種侵害,也應會引起著作權人的關切。所以,「翻印必究」或「請勿轉載」的聲明,能是不夠的,「請勿侵害」才是較周延的用法。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瞭解,「版權所有 翻印必究」,是錯誤的用法,「著作權所有,請勿轉載」,也不盡理想,「有著作權,侵害必究」是最適當的標示,大家應該廣為使用。

[附錄]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4年04月28日電子郵件940428

一、版權法律行動問題一節,依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權之侵害,除了常業犯以及以光碟之方法所為非法重製或散布行為,係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得由法院逕依犯罪事實提起公訴外,其餘均屬告訴乃論之罪,即須由告訴人依法告訴後,法院始得予以起訴。至於智慧財產權之保護,一向為本局主要之宣導工作,而著作權人自己或可於著作上加裝防盜拷措施,以防止他人任意利用,並於其上標記如「著作權所有,請勿轉載」之警告性字樣,以避免著作權受侵害。同時為便於將來發生著作權侵害之爭議時,著作權人可舉證主張自己的權利存在,亦建議著作權人應事先保留著作之原件、原稿或其他著作相關資料,於其上註明創作人、創作日期等,以保障自己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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