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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網路下載是合法還是非法?

作者:章忠信
98.06.10.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日本國會於2009年6月中旬修正著作權法,新增對於未經授權而上傳的著作,若使用者明知其係非法上傳之著作,下載者亦構成侵害著作權。不過,這項由日本唱片業協會(the 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Japan, RIAJ)所遊說成功的修正,僅屬宣示性質,因為新法對未經授權而下載者並沒有刑罰處罰。

新法將自2010年1月1日生效,至於如何落實,各方都有所質疑,認為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依現行著作權法,未經授權,將著作上載網路的行為,構成侵害「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至於網友自網路上下載文章,供自己閱讀,雖是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行為,但因是「個人使用(Private Use)」,可以被認定是屬於「合理使用(Fair Use)」,同理,自網路上下載影音檔案,自己私下欣賞,也沒有理由被認為是非法行為。

在使用者端,只要不是公開利用,沒有對他人散布或流通,從網路上下載著作,供個人私下利用,都是合理使用行為。日本修正著作權法新增的規定,是在現行法規範上載者的非法行為之外,進一步將矛頭對準惡意的下載者,因為他們明知這些網路上著作是被非法上載,竟加以下載,亦有違法的故意。

在實體環境中,明知是盜贓物而予以買受,會觸犯「故買贓物罪」,因為買受盜贓物的行為,讓竊盜者有銷贓的管道變現,更會誘發竊盜行為,所以要對買受人加以處罰,以阻斷銷贓管道,遏止竊盜誘因。基於同樣道理,如果將明知是非法上載的著作而仍下載的網友,以法律明定也是非法的行為,也許可以降低下載非法檔案,遏止非法上載的誘因。然而,虛擬世界與實體環境,畢竟有一些差距,這些差距就會讓相同的原則,無法一以貫之。

網路上的檔案下載,不會減損該檔案在網路上的狀態,檔案不會因為被下載了就不見了,它的「本尊」仍留在原處,只是「分身」被取走了,而這「分身」比孫悟空的毛更厲害。孫悟空拔下身上的毛,吹一口氣可以變成很多「分身」,但還是經不起多拔,否則身上遲早會光凸凸。網路上的檔案,不管被下載多少次,被取走多少「分身」,都無損於「本尊」的老神在在。

此外,竊盜者銷贓的目的是變現,將盜贓物轉換成現金,以購買其他想要的消費。但是,在網路上非法上傳著作,雖然會造成著作權人重大損失,卻不一定是為了營利,有時只是要與人分享,或是達到某些成就感,大部分是沒有獲利的行為,在法律非難的評斷方面,很難與盜贓行為等量齊觀。

故買盜贓物很容易判斷,一般商品的流通管道是店面商家,也有一定的市場價格。任何人向不熟的路人,以不相當的價格買受物品,可以被合理地認定是構成「故買贓物罪」。然而,對於網路使用者而言,要認定他們「明知」從網路上所下載的著作是被非法上載的,並不容易。因為,網路上網網頁頁公開模式相同,沒有店面商家與一般路人的差別,而絕大部分的網路資料都是自由下載,沒有對價。沒有網頁差異與價格判斷,當然也不易區隔網路上的著作是合法或非法。

觸犯「故買贓物罪」之人,若不將贓物公開使用,很難被查獲。明知係非法上載之著作,竟故意下載而自行私下使用,就更難被發現。既然證明違法的主觀犯意很困難,發現違法的客觀事實更不可能,則日本新修正著作權法將明知係非法上載之著作而竟故意下載之使用者明定為非法,可能就真的只有宣示效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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