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程式之保護
作者:章忠信
99.01.14. 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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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程式到底是以哪一種智慧財產權保護?還是都可以用各種智慧財產權保護?這些相關法律之間又有何關係?
在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中,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或公平交易法,都可以用來保護電腦程式,只是各種智慧產權都有其長處,也有其短處,權利人可以妥為運用,獲取最大的利益。
起初,電腦程式到底是要以專利權,還是以著作權保護,有很大的爭議。經過一段時間發展,大家認為電腦程式既是創作者以程式碼撰寫,類似以文字或數碼呈現文學內容,所以得將電腦程式以文學創作保護,保護創作者權利,使該程式碼不會被重製。電腦程式以著作權法保護後,依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創作完成就受保護,不待申請或登記,且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為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將電腦程式以著作權法保護,有其侷限。依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亦即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隱含之「觀念」、「方法」或「功能」等。電腦程式之價值,重在其「功能」,而非其「表達」。著作權法對於電腦程式,無法保護到其「功能」,著作財產權人只能禁止他人重製其電腦程式,不能禁止他人以不同文字或數碼之「表達」,撰寫「功能」相同之電腦程式。
在著作權法中,除了以著作權保護電腦程式,還可以使用「數位權利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DRM)」技術,包括以數位方式在程式內容上作相關權利的標示與授權條件的註記,並以科技控制其程式之使用與重製、傳輸或修改。前者稱為「權利管理資訊(rights management information)」,後者稱為「科技保護措施(technological protection measures)」。在我國,是以「電子化權利管理資訊」及「反盜拷措施」稱之,並且都有條文來保護這兩項技術不被刪除、竄改或破解。
著作權法不足以保護電腦程式,專利法可以補其不足,但專利法的門檻較高,期間較短。專利法不排除對於電腦程式之「功能」之保護,但電腦程式要以專利法保護,必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依專利法審查其是否能結合硬體設備,發揮具「新穎性」、「非顯著性」及「實用性」之「功能」,而且獲准專利權後,保護期間僅有二十年。電腦程式以專利法保護後,使用該程式要獲得授權,更強化了電腦程式之保護。
電腦程式是創作者以程式碼撰寫,再轉換為硬體機器可以讀取的數碼,前者稱為「原始碼」,後者稱為「目的碼」。這「原始碼」與「目的碼」都是同一電腦程式著作的「表達」,屬於同一著作。一般消費者買到的電腦程式,都是供硬體機器讀取的「目的碼」,而非人類所能閱讀了解的「原始碼」。沒有「原始碼」,就不易另行撰寫相同功能的電腦程式,或功能相容或強化原程式功能的電腦程式。「原始碼」就成為權利人的營業秘密,受營業秘密法之保護。除非權利人願自動開放「原始碼」,與大家共享,以求他人得以開發出功能相容或強化原程式功能的電腦程式,否則,他人不得以不當方法,取得、使用或交付該「原始碼」。
營業秘密不待申請,也沒有保護期限,只要符合營業秘密法第二條所定的「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及「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之「原始碼」,並繼續保持其秘密性,都可以自動、永久地受到營業秘密法之保護。不過,營業秘密法僅禁止他人不得以不當方法,取得、使用或交付該「原始碼」,營業秘密法不像專利法賦予專利權人專有排他之權利,營業秘密權利人不能禁止他人以自己之努力,透過「還原工程」,從「目的碼」導出「原始碼」,或進一步開發出相同或相容功能之電腦程式。
電腦程式也可以透過商標法來保護,微軟的「Windows」作業系統,「微軟」、「Microsoft」是他的商標,「Windows」也是它的商標,其他的軟體都不能使用「微軟」、「Microsoft」或「Windows」來行銷,充其量只能說是與「微軟」的「Windows」作業系統相容而已。
公平交易法,也可以作為電腦程式保護的法律。當年,網景公司的Nescape程式獨占網路瀏覽器市場,結果微軟將它的Internet Explorer網路瀏覽器程式與Windows作業系統綁在一起,並禁止硬體廠商在作業系統幫客戶灌用Nescape程式,網景公司就以公平交易法指控微軟搭售與限制交易,狠狠地K了微軟。只是Nescape程式最後自己還是被市場淘汰了。
以上這些智慧財產權法律,對於電腦程式的保護,都可以並行運用,不會相互排斥。運用之妙,全賴智慧財產權人的操作與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