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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通過保護視障者接觸已發行著作公約

作者:章忠信
102.06.28.完成 105.07.08.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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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多年討論與折衝,超過600位來自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之186個會員國之代表自2013年6月18日至27日齊聚WIPO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古城召開之外交會議,終於在27日通過「促進盲人、視障者及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接觸已發表著作之馬拉喀什公約(The Marrakesh Treaty to Facilitate Access to Published Works for Persons who are Blind, Visually Impaired, or otherwise Print Disabled)」,成為第一部保障視障者接觸資訊權益的國際公約。該項公約於2016年6月30日經加拿大成為第20個WIPO會員國批准加入後,自2016年9月30日生效。

這項公約要求各締約國立法,透過對著作權進行限制及例外規定,允許以視障者可接觸之格式,重製、散布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或將其對視障者提供。全球數以萬計之全盲者或非全盲之視覺或閱讀障礙者,例如,必須閱讀放大字體或眼睛雖然看得到卻無法透過眼睛閱讀而只能接收聲音,或因身體傷殘而手不能持書或翻書等等之人,將因此有機會透過點字書、放大字體之版本及有聲書,與正常人一般接觸書本的資訊。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統計,全球約有3億1千4百萬視障者,其中有90%集中於開發中國家,雖然WIPO在2006年的一項統計,約有超過60個以上國家之著作權法,已針對視障者接觸著作之權益,就著作權做各種限制與例外規定,但由於各國規定差異甚鉅,也僅限於各國領域內適用,不及於境外效力,公約乃要求各締約國應修正著作權法,允許該國視障者福利組織,得將其所完成之視障者可接觸之版本,進行跨國境交換,以彌平因各國經濟與科技發展不一,所造成不同國家之視障者權益嚴重落差。

根據世界盲人組織(World Blind Union)之調查,全球每年約有近百萬冊書籍發行,但真正被依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轉換為視障者可接觸之版本者,不超過5%,造成視障者與明眼人接觸著作機會之嚴重落差。公約的跨國境合作規定,有助於全球各視障者福利組織通力分工合作,快速地將已發行著作轉換成視障者可接觸之版本,並進行網路遠距傳輸,大幅降低轉換成本,有利視障者線上接觸,提高其流通效率。

相對於視障者權益之保障,公約同時也回應著作權人之關注,避免此項限制及例外之濫用,不讓非視障者有機會搭順風車而損及著作權人權益,特別重申伯恩公約以來,各項國際著作權公約所揭示「合理使用三步驟測試原則」,明文規定依本公約所進行之為視障者權益之跨國境分享措施,必須(1)限於特定情形,(2)不得與著作之正常利用相衝突,(3)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法定利益。

台灣不是聯合國所承認的「國家」,無法加入聯合國所屬WIPO,無從簽署WIPO所管理之國際著作權公約。不過,做為地球村之一員,台灣著作權法從未自外於國際著作權法制發展趨勢,現行著作權法一向緊隨各項國際著作權公約之發展,對於WIPO這項保護視障者接觸已發行著作公約,103年元月特別修正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及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落實身心障礙者接觸資訊權益之保障。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53條規定:「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得為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以點字、附加手語翻譯或文字重製之。以增進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福利為目的,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得以錄音、電腦、口述影像、附加手語翻譯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使用。」國內有不少視障者福利團體與圖書館,近年來致力於依該項合理使用規定,將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轉換為專供視覺功能障礙者使用之格式,惟國內目前未有明確之出版品電子檔案捐贈或送存機制,出版業界既有之圖書電子檔案資源無法大量提供作為視障資源製作素材,致使視障讀物與一般書籍之出版速度相差懸殊。

WIPO通過保護視障者接觸已發行著作公約後,著作權法修正第五十三條為:「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所定障礙者或其代理人為供該障礙者個人非營利使用,準用前項規定。依前二項規定製作之著作重製物,得於前二項所定障礙者、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間散布或公開傳輸。」

另外,增訂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第九款,使「為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不適用防盜拷措施之規定,以方便身心障礙者接觸資訊之機會,不會因防盜拷措施而受到限制。

其次,新法增訂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輸入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重製之著作重製物,並應依第五十三條規定利用之。」以利無障礙版本之輸入,方便身心障礙者接觸海外資訊。

上述法律修正後,尚待相關機關建置適當之機制,使視障者福利團體與圖書館,更易於徵集專供視覺功能障礙者接觸之電子化圖書資源及以合理使用方式將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轉換為專供視覺功能障礙者使用之格式,以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公平閱讀權益及資訊接收機會。這項修法與落實運作,也將有助於推動跨國境之國際合作,讓視障者可接觸版本之轉換及網路遠距傳輸,能大幅降低轉換成本並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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